第124章完结(2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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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国法院系统
英国法院系统是通过1873年的《司法法案》建立起来的,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普通法的传统。它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个分支。
法官的选举和任期 英国法官名义上由国王任命,但是选择权在首相手中,他主要根据主持上院事务的上院大法官(通常也是内阁成员)的推荐进行任命。英国法官也实行终身制,并超越于政治之上。英国以前没有司法审查,但为适应2000年以来的《欧洲人权公约》,已有了一些司法审查。现在英国法官可以用与美国《权利法案》相似的《欧洲人权公约》审查法规和警察的行为,这是一个巨大进步。英国的司法机构与大多数国家一样,也是行政的一部分——只不过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。
律师的角色 尽管美国和英国有共同的法律传统,但差别还是很大的。在英国,国王(也就是政府)聘用律师对犯罪提起公诉,没有美国的地方检察官那样的专业起诉人。美国律师可以从事任何法律工作,无论是在法庭内还是在法庭外。在英国,只有大律师(barristers)才可以出庭辩护,初级律师(solicitors)只能处理其他的法律事务。
欧洲法院系统
欧洲的法院系统主要是建立在法国模式之上,这是因为《拿破仑法典》的广为传播。它们不区分刑事庭和民事庭。不过,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有独立的行政法院。欧洲法官成立专门小组就法律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决,在宣判阶段,他们与陪审员共同作出量刑和裁定。当然,外行的陪审员通常都遵循法官的权威——至少是专业知识和智慧。在一些国家(如德国),法官坐在两名外行陪审员中间一起进行宣判。
欧洲审讯程序 在法典法系国家——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——法官比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扮演着更为活跃的角色。检察官(法国叫procureur,德国叫 Staatsanwalt)是公务人员,他们向调查官提供证据,调查官是司法部的代表,他进行深入调查,搜集证据和陈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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