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章 蒲连升、王明成案(中国首例安乐死案)(2/2)
请安装我们的看书APP
全网书籍最多,永久免费无广告!
最终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宣告被告人蒲连升、王明成无罪。
然而,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。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,蒲、王两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,在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,社会危害性较大,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,己构成故意杀人罪。据此,该院以原判定性错误、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,向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
蒲连升和王明成对判决结果也不满意。他们虽然被宣告无罪,但判决书中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,这让他们感到委屈。于是,二人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。
1992年3月25日,陕西省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,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性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是适当的,应予维持,抗诉和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。该院依法裁定: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、王明成的上诉;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。
至此,这起轰动全国的中国首例ALS案终于尘埃落定。蒲连升和王明成在经历了近六年的法律纠纷后,终于重获自由。
西、舆论风暴:安乐死的伦理之争
蒲连升、王明成案虽然在法律上己经结案,但在社会上引发的讨论却远未结束。这起案件成为了中国ALS问题讨论的起点,引发了一场关于生命权、医学伦理和法律边界的大辩论。
案件曝光后,各大媒体纷纷报道,社会各界人士也对此发表了不同看法。有人支持王明成和蒲连升的行为,认为他们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,帮助患者摆脱痛苦;也有人坚决反对,认为这是变相杀人,违背了医学伦理和法律规定。
医学界对此也存在分歧。一些医生认为,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,而ALS与此相悖;另一些医生则表示,在患者无法治愈且极度痛苦的情况下,尊重患者的意愿,帮助其有尊严地离世,也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。
法学专家们则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。有学者认为,如果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应该允许ALS,死亡也是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,所以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sw方式。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权禁止公民行使结束自己SM的权利,无论是ZS还是ALS。在公民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,且自愿要求结束生命时,对其实施ALS,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。
然而,也有专家持反对意见。他们认为ALS关系到人权伦理问题,特别是人权的问题。在病人无法清楚表明是否愿意继续"苟活"的情况下,如果由他人替代他(她)作出放弃生命的选择,无疑是严重侵犯人权的。此外,ALS一旦被合法化,被滥用和利用的风险则很大。
这起案件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。一些国外媒体将其视为中国社会观念变化的一个标志,认为这反映了中国人开始更加关注个体权利和尊严。
值得一提的是,在案件审理期间,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重视。1988年9月22日,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批示,将蒲连升、王明成二人从逮捕强制关押措施改为取保候审。这一决定也显示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案的慎重态度。
最终,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表示:"' ALS'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,就本案的具体情节,不提' ALS'问题,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,对蒲、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。"
这一批复为案件的最终判决奠定了基础,也为中国ALS问题的法律处理提供了参考。
五、命运转折:当事人的后半生
虽然蒲连升和王明成在法律上被宣告无罪,但这起案件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蒲连升出狱后,回到了汉中市传染病医院继续工作。然而,曾经的肝炎科主任如今却面临着同事的异样眼光和患者的不信任。
"尽管法院判我无罪,但很多人还是认为我是杀人犯。"蒲连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地说,"甚至有人拒绝到我所在的医院就诊,声称担心医生会给自己ALS。"
2001年,当媒体再次采访蒲连升时,他面对镜头露出了无限的悔恨。他首言道:"如果能够从头再来,就算患者家属给我十万、一百万甚至一千万,我也绝对不会再做这种事情。"
王明成的生活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。尽管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孝心,但社会舆论的压力让他不堪重负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他失去了工作,家庭也受到了影响。
更令人唏嘘的是,2000年11月,王明成被确诊患上了胃癌,做了西分之三的胃部切除手术。此后,他又被查出患有心脏病、乙肝、哮喘、心力衰竭等多种疾病,身体免疫力极差。
2003年1月7日,王明成再次住院治疗。此时的他,终于体会到了当年母亲所承受的病痛折磨。
2月4日,饱受病痛煎熬的王明成向医院提出了ALS的请求,但被医院拒绝。同年5月初,他再次向医院提出ALS的请求,医院让他填写ALS书面申请。
王明成在申请书中写道:"我现在的痛苦无法用言语形容,每天都在生死边缘挣扎。我知道自己的病无法治愈,只希望能有尊严地离开人世。"
然而,医院最终还是没有批准他的请求。2003年8月3日凌晨3时30分,王明成在痛苦中离世,年仅49岁。临终前,他仍对无法实行ALS感到遗憾。
王明成去世后,媒体纷纷报道了他的故事。有人感叹命运的无常,有人则再次呼吁ALS立法。
蒲连升和王明成的故事,成为了中国ALS问题讨论的一个缩影,也让更多人开始关注这一复杂的伦理和法律问题。
六、立法之路:ALS的未来展望
蒲连升、王明成案虽然己经过去三十多年,但ALS问题在中国至今仍未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规定。这起案件引发的讨论,为中国ALS立法奠定了基础,但立法之路依然漫长而曲折。
在案件审理期间,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ALS立法的议案。此后,几乎每届全国人大会议都会有代表提出类似议案,但都未能进入正式立法程序。
反对安乐死立法的声音主要有两种:一种认为ALS关系到人权伦理问题,特别是在病人无法清楚表明是否愿意继续"苟活"的情况下,如果由他人替代他(她)作出放弃SM的选择,无疑是严重侵犯人权的;另一种则担心ALS一旦被合法化,被滥用和利用的风险很大。
支持安ALS立法的观点则认为,如果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应该允许ALS,SW也是生命的一个组成部分,所以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SW方式。法学专家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无权禁止公民行使结束自己SM的权利,无论是ZS还是ALS。在公民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,且自愿要求结束SM时,对其实施ALS,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。
值得注意的是,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,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支持ALS合法化。一项调查显示,目前中国有超过60%的人支持在特定条件下实施ALS。
在国际上,一些国家己经通过立法允许ALS。例如,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承认ALS合法化的国家,比利时、卢森堡等国也相继通过了类似法律。2021年,加拿大也通过立法允许ALS,并提出了众多限定条件。
这些国家的经验为中国ALS立法提供了参考。有专家建议,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,建立严格的ALS申请、审查和执行程序,确保ALS在法律框架内进行,防止滥用。
然而,ALS立法涉及到伦理、道德、医学、法律等多个层面的复杂问题,需要全社会的深入讨论和共识。正如一位法律学者所言:"ALS立法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,而是一个社会价值取向的问题。我们需要在尊重生命和尊重个人选择之间找到平衡点。"
蒲连升、王明成案作为中国ALS问题的起点,己经成为了法学和医学教育中的经典案例。它不仅引发了社会对ALS问题的关注,也推动了中国医疗伦理和法律制度的进步。
不想错过《大案要案详情录》更新?安装新天禧小说网专用APP,作者更新立即推送!终生免费,永无广告!